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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承保被告甲○○之父王義正所有之LCD─一三八號重型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告甲○○明知其未考領有駕駛執照,竟仍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凌晨無照騎乘該機車上路,而於同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行經高雄縣路竹鄉○○路一八二號前,因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追撞由訴外人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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