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0,岡小,98,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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