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高雄縣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元,及依如附表所示起迄日、利率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邀同其餘被告丁○○、甲○○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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