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2,岡勞簡,5,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勞簡字第五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新助
訴訟代理人 莊淑婉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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