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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