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2,岡簡,441,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陳立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彰化縣和美鎮○○路二十號,此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足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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