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3,岡簡,105,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和琨
送達代收人 林月娥
被 告 力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福
右原告與被告力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命其補繳,倘未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臺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存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