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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送達代收人 邱俊泰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三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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