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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美麗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計為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壹拾元,詎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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