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陳明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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