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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九О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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