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龔 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