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4,岡勞簡,2,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所屬員工,於民國91年 7月10日與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之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50,483元,而第1期應於91年8月20日給付112,572元,其餘則分25個月給付,除最後1期之金額為 22,761元外,每期均為24,606元。

詎被告自第9期即92年4月20日起即未給付,前後累計僅給付原告 284,814元,加計原告曾於工作期間向被告借貸20,000元應行償還,被告尚應給付原告445, 669元,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協議書(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並加給自最後一期即9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所訂協議之約定對原告給付退休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為證,被告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協議書即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並加給自最後一期即93年 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 500,000元,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