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35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