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4,岡小,380,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7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