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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3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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