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相對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所載者乃係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以致無法對被告為相關文書之送達。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