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4,岡補,26,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以本院94岡核字第 488號調解具有無效原因而提起訴訟
,惟並未表明其被告究為何人?亦未表明調解經認定為無效時,其因此所得之財產利益究為若干?以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之被告及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陳報其欲訴訟之被告及其訴訟標的之標額,並自行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上述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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