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4,岡補,28,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高雄縣燕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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