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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2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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