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5,岡簡,20,2006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2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2 月9 日上午10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吳美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樂寧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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