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6,岡小,1317,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131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縣永康市○○路1 巷30弄138 號,有戶籍謄本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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