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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香慧即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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