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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4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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