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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異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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