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小,898,200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898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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