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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9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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