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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970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同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9,367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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