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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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