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20,200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3 月13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帳卡及繳款明細影本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