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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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