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286,2008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86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注意事項、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