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321,200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3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前,對於兩造均認系爭本票債權新臺幣20萬元已還清(惟對於還清時間尚有不同之陳述)之事實,其本票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否有無不明確,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等法律上意見,提出準備書狀到庭(逕將繕本寄送被告).作為本件訴訟之審酌資料。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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