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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0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士弘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自行邀同證人蔡朝來(即原告之父)及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到庭,被告應自行邀同證人賴明言(即長弘公司之投資人)及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到庭,另兩造應自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請於接獲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以利審結本案,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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