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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4 月2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提出與本件訴訟有關之銀行存摺原本及影本各1 份(另附繕本1 份)到庭,請被告提出還款之證據資料到庭,作為本件訴訟之審酌資料;
被告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即得逕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與所提證據審酌判決之。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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