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62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622 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對於上訴駁回之裁定不服而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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