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713,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98年4 月10日前提出倘被告尚有一活會且已繳交會款至92年8 月份共計11次,此部分權利應扣抵之詳細金額之陳述狀到庭(逕將繕本一份寄送被告),被告應於再開辯論期日前提出對於原告陳述之扣抵金額之答辯狀到庭(附繕本1 份)。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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