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前,對於系爭不動產確設有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叁佰萬元(借據原本存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78763號執行卷內,請儘速閱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被告之事實,提出原因事實及法律上意見之準備書狀到庭(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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