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802,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802 號請求清償債務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5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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