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簡,85,200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秋蘭
被 告 甲○○
弄2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8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 年3月19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消費明細月結單、約定條款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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