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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 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其他約定條款、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楊明月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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