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7,岡補,73,200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7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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