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國簡,1,2009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5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於98年年4 月24日前提出對於原告請求各項賠償金額(原告97年11月27日之準備書狀參照)之答辯狀到庭(逕將繕本一份寄送原告);
請原告於98年5 月8 日前就被告上開答辯狀內容提出準備書狀到庭(逕將繕本一份寄送被告)。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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