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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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