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簡,13,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傷害案件(96年度簡字第793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岡山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4 月28 日下午2 時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98年年4 月14日前重新提出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於97年6 月24日調解期日有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之陳述)之詳細資料到院(逕將繕本一份寄送被告),如有擴張請求金額必要(於97年8 月5 日調解期日有擴張請求金額26,000元之陳述。

另對於擴張請求金額部分應補繳納裁判費1,000 元),亦請一併敘明。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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