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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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