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簡,28,2009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2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0 ,43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 ,6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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