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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44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開庭時提出證明債權之詳細文件資料到庭,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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