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民事-GSEV,98,岡簡,45,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辰庚泰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