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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9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約定書暨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葉明德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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